需要。
如果收养人是在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孩子的,可以直接去收养地的民政部门补办收养手续;
如果该事实收养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江苏省在1992年到1995年期间的社保缴费基数如下。1992年,江苏省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为150元/月。1993年,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上调至170元/月。
1994年,江苏省实行了新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缴费基数不能低于社区平均工资的60%,但最高不能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因此缴费基数有所浮动。
1995年,江苏省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为200元/月。以上是江苏省在1992年到1995年期间的社保缴费基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