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标准发放对象。
1、机关事业死亡后遗属。符合浙劳人险〔1988〕185号规定的生活困难遗属。
2、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符合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的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遗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285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2180元。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5元调整为1395元。
2、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三、资金来源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安排。
有四部分组成
第一,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65岁为101)。
第二,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所在地区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第三,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基数x社保平均缴费指数x账户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x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
过渡性养老金只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才有,计算公式里的账户前工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各地不一,多数地区居于1-1.4之间。
第四,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特有的一项福利,随着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改革,就同时建立起职业年金制度,它是养老保险的补充,因此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
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单位的规定,具体情况略有差异,下面是一般的餐补规定:
1. 餐补标准:一般情况下,机关事业单位对于公务用餐的餐补标准是规定在每人每餐10-30元不等。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而有所不同。
2. 餐补范围:餐补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在工作期间,因公进行餐饮的场合,包括会议、公务接待、现场开展工作等。
3. 餐补发放方式:一般情况下,机关事业单位餐补的发放方式是通过月度固定补贴的形式进行核算统计和发放,也有部分单位采用日补、次补等方式对餐补进行核算和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因地区、单位、岗位等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餐补规定会有所不同,具体的餐补标准和发放方式需要以当地相关政策文件和单位内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