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类别及编号由工伤认定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工伤类别指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如生产事故、职业病等。工伤编号则是对工伤事故的唯一标识,由工伤认定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编制,一般由地区代码、年份、顺序号等组成。工伤类别及编号对于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的工伤管理条例是《工伤保险条例》,它于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并根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进行了修订。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工伤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