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瑞士发行GDR的条件并不算难,具体包括: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且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持续经营3年以上;同时,在首个交易日,GDR发行人的股本不低于2500万瑞士法郎等。
GDR兑回限制期届满后,投资者可以通过GDR发行人或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兑回。一般来说,投资者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和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明和GDR持有证明。如果审核通过,投资者可以收回其GDR对应的境内证券,同时收取相应的利息和支付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GDR兑回限制期届满后,如果投资者没有进行兑回操作,GDR将自动转化为普通的外资股票,投资者可以在境内证券市场上买卖。
GDR (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 发行申请日是指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招股书的日期,并在该日期之前的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的市值不少于200亿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