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创立一段时期,必须提升注册资本时,需去金融机构设立一般户存进公司增资账款,并出示验资报告;
(2)公司新设合拼、公司分立或改革,根据消化吸收别的公司股东项目投资或出让股份以创建新业务流程时,也需给予验资报告;
(3)公司目前专利权被作为外界项目投资,也要再次开展验资报告;
(4)出资人分期付款交纳注册资本,每一次交纳时也都需出示验资报告;
(5)公司要想参加招标投标或者别的某些经营主题活动,出示验资报告也是必需事宜其一。
不能说明,股东分为显明股东和隐藏名股东,显明股东就是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具有公示效力,工商登记就是显明股东的证明,即便没有出资,隐名股东则需要看公司内部股东会议决议等内容,也不是验资报告来证明,隐名股东仅对内特定情况有效力,对外无公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