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所需的证据主要包括: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以及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和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证据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身份,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时效规定:
追加被执行人的期限有相关规定,审查合议庭或审查部门应在接受交办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作出裁决。对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应作出变更、追加的裁定。裁定书署审查合议庭成员名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追加的被执行人。裁定书应写明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利。